第一項 利用規章 |
| 株式會社 長榮 (以下 「本公司」) 關於本公司提供的賃貸物件,本公司於顧客之間需要簽訂賃貸簽約。下列規定了利用規章(以下「本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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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申請賃貸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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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者需要同意全利用規章,而依照本公司的申請方法。 |
2. | 申請者需要提出護照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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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預付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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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收到賃貸簽約時,申請者必須在期限內付款利用費用。 |
2. | 如果在期限內無法付款利用費用的話,會失去申請賃貸簽約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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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使用目的 |
| 本公司的簽約是,在短期的停留內而限定一時使用目的的臨時賃貸簽約。 |
| 要解約或拒絕更新時,不需要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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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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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簽約者對本公司可以取消賃貸簽約。 |
2. | 如果簽約者在入住前取消簽約時,必須對本公司付款違約金。而入住15天前的話不需要付違約金。 (1) 從入住7天前到14天前的取消時.違約金是總利用費用的30%。 (2) 從入住1天前到7天前的取消時,違約金是總利用費用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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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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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果簽約者在入住後解約簽約時,必須對本公司付款剩下簽約期間份60%的利用費用的違約金。 |
2. | 照於本規章解約簽約物件時,本公司會還回簽約者金錢。金錢就是從剩下簽約期間份的利用費用扣除上項的違約金和滙款時的手續費。但是要解約未滿1個月的簽約時,本公司不還回當初支付的利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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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延長簽約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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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簽約完畢7天前,簽約者可以對本公司申請延長簽約。本公司認定延長簽約沒問題時,可以延長期間。 |
2. | 照於前項的延長簽約時,簽約者必須付款延長份的總利用費用。付款期限是最初簽約完畢一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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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遵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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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禁止帶進家電・家具。 |
2. | 禁止養寵物,也不能帶進房間內。包括觀賞魚。 |
3. | 禁止對鄰居的困擾。(噪音・共用地區內的抽煙・違法投棄垃圾) |
4. | 入住者只限定有申請簽約的顧客。禁止入住者以外的人入住和進入。 |
5. | 簽約者不能把賃貸權讓給其他。也不能使用入住以外的事。 |
6. | 在簽約物件內,如果需要檢查水管設備之類時,簽約者必須同意本公司的進入。 例如漏水時的緊急狀況。本公司有可能會沒有要求簽約者的同意而進入物件內,共有部份的修正設備時也同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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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項 賠款 |
| 簽約者・入住者及其他關係者,因為故意而弄壞了簽約物件的專用部份及共用部份時,簽約者必須負担修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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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 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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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不會負責下列事項。 |
1. | 電氣・瓦斯・水管設備發生的故障。 |
2. | 其他房間發生的設備事故。 |
3. | 地震・火災・風災・水災等的災禍,或其他無法控制的災禍・事故的損失。 |
4. | 搶盜(包括腳踏車)・失物・蟲物損害・漏水結露・菌・鴿子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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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項 解除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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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簽約者及入住者如果做了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會立刻要求解除簽約。 |
| (1)未付費用。 |
| (2)違反遵守事項。 |
| (3)其他違反利用規章。 |
2. | 照於前項的解除賃貸簽約時,本公司沒有還回利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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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項 違反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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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照於前項,發現簽約解除後還繼續使用物件時,本公司會要求相當兩倍利用費用的賠款。賠款是簽約解除隔天到退房期間份。 |
2. | 如果本公司發現簽約者及入住者以外的人入住時,也必須對本公司付款簽約開始當天到退房日期份兩倍利用費用的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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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項 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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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房簽約物件時,請把鑰匙還回本公司事先指定的方法。 |
2. | 簽約者要退房時需要檢查房間內及其他附屬的東西。如果發現故意或過失而弄壞了簽約物件時,本公司會要求簽約者關於破壞部分所有的修理費用。 |
3. | 退房時如果發現室內有留下的殘物品時,本公司會看作是放棄擁有權。本公司不需要簽約者的同意可以處理殘物品。而且簽約者不能對本公司提出抗議及不能請求賠款。 |
4. | 照於前項處理殘物品時,本公司可以對簽約者要求需要處理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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